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鄂点军民初字第00203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立立
书记员代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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