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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鄂点军民初字第00203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立立

书记员代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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