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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某某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万红塑料改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

审判长:王立立

书记员: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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