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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龚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洪鹏,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承认自己虚假签字、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龚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郭礼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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