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俊彦
书记员: 尹心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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