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云安
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张某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原告:龚云安,务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司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四明路36号。
主要负责人:吴晓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云安诉被告张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龚云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云安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云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龚云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云安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云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龚云安负担。
审判长:王刚
审判员:程纪元
审判员:陶望发
书记员: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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