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龚某某与胡天庆、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天庆,个体建筑。
被告卢某,公务员。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胡天庆、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查封了被告胡天庆的房屋。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艾维明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波,被告胡天庆、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胡天庆向原告龚某某借款50万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卢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形成保证担保关系。被告胡天庆、卢某没有及时履行还款和担保还款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龚某某要求被告胡天庆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卢某作为被告胡天庆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龚某某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天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龚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从2015年1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被告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5元,申请费3770元,合计6195元,由被告胡天庆和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结算户,账号:26×××32,开户银行:农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备注必须写明收费单位编码1610901,收费项目编码1610402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艾维明

书记员:刘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