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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权某某与秭归县沙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某某
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权某某
秭归县沙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龚某某。
原告权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沙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归州街2号。
法定代表人宋发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权某某诉被告秭归县沙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权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某某、权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某某、权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向云峰
审判员:鲁华强
审判员:王光玉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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