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郎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郎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新城镇恩赐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牛占芳,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高碑店市郎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王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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