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某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钟某市昌某汽贸有限公司
丁柏林
金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
王勇
原告湖南龙某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乐群,龙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伟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钟某市昌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汽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先杰,昌某汽贸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柏林,昌某汽贸公司副经理。
被告金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钟某公司)。
负责人刘守江,人保财险钟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人保财险钟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公司诉被告昌某汽贸公司、金某、人保财险钟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玉华
书记员:钱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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