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根、伍发智,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高某某,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龙某诉被申请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龙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龙某提供担保的曹国强所有位于黄石市下陆区胜利55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1999陆字第××号)。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龙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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