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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银林与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龙银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喜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龙银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土地整理款5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日,被告与安陆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安陆市烟店等两个镇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工程整体承包由原告组织实际施工,并由原告垫资完成了全部工程。建设单位依约支付给被告工程款后,被告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原告,其中建设单位于2015年1月15日支付给被告54万元,由于被告涉及诉讼,其账户被法院冻结54万元后划扣,导致被告没有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原告54万元的事实。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而诉至法院。被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有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日,被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陆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安陆市烟店等两个镇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工程整体承包由原告组织实际施工,并由原告垫资完成了全部工程。建设单位依约支付给被告工程款后,被告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原告,其中建设单位于2015年1月15日支付给被告54万元,由于被告涉及诉讼,其账户被法院冻结54万元后划扣,导致被告没有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原告54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而诉至法院。
原告龙银林与被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银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龙银林系被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陆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安陆市烟店等两个镇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4万元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银林工程款5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00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被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小宝

书记员: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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