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远志
蔡义忠(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
樊某某
枣阳市真某汽车修理厂
原告龙远志
委托代理人蔡义忠,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樊某某
被告枣阳市真某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远志与被告樊某某、枣阳市真某汽车修理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远志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枣阳市真某汽车修理厂享有的13333.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枣国用(2013)第1524号,地号01180205)。原告龙志远自愿以其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龙志远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枣阳市真某汽车修理厂享有的13333.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枣国用(2013)第1524号,地号01180205)。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龙志远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枣阳市真某汽车修理厂享有的13333.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枣国用(2013)第1524号,地号01180205)。
审判长:王正臣
审判员:涂晶晶
审判员:刘燕
书记员:张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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