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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远升诉但斌、吕水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龙远升
徐津生(湖北赤壁蒲圻法律事务所)
但斌
吕水平
吕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龙远升。
委托代理人徐津生,赤壁市蒲圻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但斌。
被告吕水平。
委托代理人吕燕(系被告吕水平之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
代表人沈怡良,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远升被告但斌、吕水平、太平洋保险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远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远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龙远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龙远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远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龙远升负担。

审判长:韩婧

书记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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