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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龙自信。委托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自信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自信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自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已减半),由原告龙自信负担。
审 判 长 周雷刚 审 判 员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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