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20日,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宣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宣某菜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县珠山镇莲花坝村四组,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DTUN01。法定代表人:周远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学,系宣某县菜鸟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宣某菜鸟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宣某菜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龙远莲
书记员: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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