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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爱国、曾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爱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夏花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址。系上诉人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冯洋,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民一初第015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詹德先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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