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华侨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81号。
负责人曲殿明,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段美玲,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倩,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因该证据的出现可能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上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华侨支行预交,应予退回。
审 判 长 朱志晶 审 判 员 刘 放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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