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波,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奎,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457元,减半收取73,228.50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 波
审判员 贾海波
审判员 杨大奎
书记员:宋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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