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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起诉书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16号

被告人龙某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明知已达报废标准的粤X6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某某: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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