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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王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龙某某
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
姜林
郝长青(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北京通信段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站前路南行500米。
法定代表人盛金明。
委托代理人姜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长青,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铁通唐某分公司职工。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王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的职工在工作中从事登高作业时不慎坠落,将正在帮其扶梯子的原告龙某某砸伤,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对唐某华北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故对其重新申请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龙某某各项损失67847.16元,扣除已给付的7600元,再向原告支付60247.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的职工在工作中从事登高作业时不慎坠落,将正在帮其扶梯子的原告龙某某砸伤,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对唐某华北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故对其重新申请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龙某某各项损失67847.16元,扣除已给付的7600元,再向原告支付60247.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晓玲
审判员:季洪
审判员:代海燕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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