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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卜建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龙某某
于建茹(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卜建章

原告龙某某(茹),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建茹,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建章,住定州市。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卜建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建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建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13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卜建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龙某某工资款41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838元,由被告卜建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13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卜建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龙某某工资款41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838元,由被告卜建章负担。

审判长:王江永

书记员:黄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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