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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被告赵某,女。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龙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赵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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