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文忠,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王莹雪,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鑫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负责人安志仓,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艳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文忠与被告涞源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文忠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文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文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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