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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学诉方家翠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龙某
范宏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方某

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范宏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刘振华

书记员: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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