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
范宏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方某
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范宏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刘振华
书记员: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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