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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禄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润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35872J。
法定代表人李杭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光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从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禄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组织机构代码07890410-5。
法定代表人王贞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495-6。
法定代表人周泽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一支路82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6591390-1。
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禄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重庆禄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19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重庆禄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19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琳

书记员: 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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