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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田某、银城投资公司、吴湘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龙某
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田某
宜昌银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吴湘鄂

原告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宜昌银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城投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0000015180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65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银城投资公司经理。
被告吴湘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田某、银城投资公司、吴湘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某、银城投资公司、吴湘鄂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田某、银城投资公司、吴湘鄂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田某、银城投资公司、吴湘鄂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张红星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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