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深利,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纯海,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骏,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深利、唐纯海,被上诉人江苏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程家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沪0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龙域公司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一)龙域公司未对(2016)沪0117民初1697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6974号判决)提起上诉,不代表认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就系争合同解除归责于龙域公司的认定,2015年10月22日的会议纪要及江苏建工公司一审提供的补充证据目录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上述认定,一审法院直接采纳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系争合同系因工期严重延误而江苏建工公司擅自停工,龙域公司提出解除而解除,故合同解除应归责于江苏建工公司,就此给龙域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二)会议纪要明确了双方对工期延误各有责任,且按合同约定江苏建工公司应当及时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故工期可予顺延的举证责任在江苏建工公司,其未予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判决直接采信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事实错误。
江苏建工公司辩称:(一)16974号判决认定系争合同因归责于龙域公司的原因而解除系基于龙域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龙域公司既未对合同解除归责原因认定提出上诉,又未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相反证据,其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承担合同解除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二)就工期延误原因,前案鉴定结论为甲供材料不足、施工方案调整及安全行政处罚所致,本案鉴定结论为原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材料供应原因、工程暂停施工及专业分包原因,均不可归责于江苏建工公司,一审判决未支持龙域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适用法律正确。江苏建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龙域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财产损失共计100,461,757.60元(人民币,下同);3.判令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7,227,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3年11月12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以直接发包方式签订编号为D-06-2013-0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江苏建工公司承接龙域公司位于本区文翔路XXX号(临时门牌号)《龙域集团有限公司(龙域产业园)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4#、5#厂房)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41,794,250元,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金额为68,994,25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按人工单价、按实调整等。该合同附件(保修书、廉洁协议、责任协议书,落款均为2013年11月18日)另对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2013年12月3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以该合同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备案。
2013年11月20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签订编号为D-06-2013-031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江苏建工公司向龙域公司承接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工程内容为一期(4#、5#厂房)土建、安装及机电安装等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及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2日(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其中,4#厂房210天、5#厂房3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质量标准为符合图纸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以及各专业施工质量标准,竣工验收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签约合同价为72,8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闭口价);编号为D-06-2013-030的合同仅供备案使用,实际执行按照本合同为准。在该协议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因承包人原因超过自报工期而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将处以合同总价的1‰罚款,累计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中约定: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由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或停止施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附件1为江苏建工公司承揽主要工程项目一览表。合同附件9为工程施工报价单(落款为2013年11月18日),其中表一载明清包价为64,333,547元、其中已包含15%社会保障费7,995,804元、另计管理费、甲供材料总承包配合费8,500,000元,总计(取整)为72,800,000元。在该报价单序号三编制说明部分载明:1.土建、安装工程:a.只计收人工费和管理和配合费(见表一),已包括人工常用工具、小型机械、塔吊、升降机;b.材料、大型机械(挖机、汽车吊等)由龙域公司提供,未计入费用,不另行计取;c.人工单价不分工种按115元/工日计取;e.幕墙及门窗、室外总体、空调、消防、弱电、空压管道等专业工程,龙域公司有权指定分包或单独专业分包,如果单独专业分包,则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的费用;f.以审图合格的图纸、设计文件为准,如果设计变更或龙域公司增加零星工作量,在工程量变化不超过总工程量的5%情况下,价格不做调整。工程量变化超过总工程量的5%,按人工单价(115元/工日)只计人工费,按实结算。2.税金、规费参照本市标准收取,具体如下:a.税金:费率3.41%,按实际开发票数额计取。该《补充协议》附件(计划表、保修书、廉洁协议、责任协议书,落款均为2013年11月18日)另对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2013年12月1日和2014年1月2日,江苏建工公司向涉案工程监理单位上海康舒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舒特监理)提交包括土方开挖等在内的施工组织设计,康舒特监理分别于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5日签署“基本同意”、“同意实施”等意见。
2013年12月9日至2015年4月20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及康舒特监理多次召开工地例会。其中,涉及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提供施工方案、相关预案编制、提交、内审,解决施工质量、施工人员不足,落实专业分包,人员变更后的资料交接等问题;要求龙域公司提供施工材料、钢模技术交底等内容。
2013年12月18日,江苏建工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川公司)施工,并据此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13年12月23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南京分行)向龙域公司出具编号为023057预付款保函。该保函载明的担保有效期自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担保金额为7,280,000元。2013年12月27日,江苏建工公司向龙域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按照合同约定,结合目前开具保函(编号:023057)有效期不足的事实,承诺如下:在目前提交保函担保到期日一个月前,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银行履约担保提交龙域公司,该担保有效期自2014年8月18日至该工程完成施工、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通过竣工验收后28天止;届时如有违诺,江苏建工公司仍需按原定计划完成全部工程施工,龙域公司可以不支付后续工程款。2014年8月15日,中信南京分行向龙域公司出具编号为024969履约保函。该保函载明的担保金额为7,280,000元、担保有效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28天止。
2014年1月1日,江苏建工公司向康舒特监理上报其已完成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的工作,康舒特监理于同月2日签署同意检测单位在资质范围内对工程建材进行检测的意见。
2014年1月2日,江苏建工公司就涉案工程向康舒特监理申请开工。2014年1月3日,康舒特监理向江苏建工公司出具《工程开工令》。该开工令载明,工程已具备约定的开工条件,现同意开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4年1月3日。
2014年1月20日,在工地例会纪要(编号007)中,江苏建工公司要求龙域公司协助解决基础验收、材料进场问题;龙域公司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材料请购需细化;康舒特监理要求厂方协调柱模采用钢模的相关事宜。
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康舒特监理以监理通知单方式就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存在问题等通知江苏建工公司整改。2014年2月至5月,江苏建工公司就整改项目回复康舒特监理,康舒特监理亦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2014年3月至4月,龙域公司向江苏建工公司及康舒特监理递交XXXXXXX、XXXXXXX、XXXXXXX工作联系单。涉及内容为包括地坪施工专项方案在内的方案提交以及整改的事宜。
2014年3月至6月,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以及康舒特监理多次召开工地例会纪要。其中,江苏建工公司要求龙域公司解决钢模生产厂家提供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专业分包以及其他甲供材料的提供不足或未到现场;双休日、节假日必须派人员仓库发料;负担甲供料二次搬运费用;提供干粉砂浆、混凝土的交易凭证和备案证明;尽快提供江苏建工公司分包单位的落实情况;业主尽快落实消防通风单位、空调单位、钢结构、预应力分包单位;2月中旬提交的材料请购单,目前材料还未进场。龙域公司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搬运材料的,提前一天通知;水电安装材料的总预算,江苏建工公司需定时间;供应商承诺书已提交给施工单位5家,承诺书到龙域公司总公司盖章难度较大。康舒特监理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提出要求,其中有水电预埋材料计划,备料工作略显滞后;施工方在人员、材料方面做好组织,缺少的材料及时与采购部门联系落实;弱电、消防、电梯、空调、幕墙等专业性较强,设计院只给出设计理念,具体实施由各专业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深化施工设计;商品混凝土、砂浆、砌块等厂家提供的材料,备案证明手续尚未办好,质监站验收检查时未能及时提供;目前现场钢管未到,总包组织好人员,有交叉的施工面先行施工。
2014年3月至7月,江苏建工公司就甲供料、回填土、施工机械、篱笆、扣件质量以多份工作联系单与龙域公司交涉,并抄送康舒特监理。
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康舒特监理就现场管理、施工质量、材料备案、施工安全、主体结构验收、工期延误等事宜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通知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龙域公司。
2014年3月31日、4月11日和15日,江苏建工公司以编号012、014、015工作联系单致函龙域公司及康舒特监理,分别就地坪回填土、业主提供材料及加快回填事宜要求龙域公司安排3台挖机进行回填土,为保证工程进度,申请再安排3台大挖机、1台小挖机配合施工;再增加5台大挖机、2台小挖机,以保证填土顺利;以及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相当滞后,其原因是回填土机械跟不上,回填速度得不到保证,辅房所需钢管、扣件还未曾进场,致江苏建工公司施工人员闲置等。
2014年5月26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及康舒特监理、廊坊天邦模板有限公司召开编号020工地例会纪要。在该次纪要中,江苏建工公司提出需要龙域公司解决甲供料问题、钢模厂家解决边角漏浆问题、由于钢管、模板等材料原因,造成目前工期滞后,请业主先确定以后的总施工方案问题等。龙域公司提出4#房伸缩缝以东先进行施工至结构封顶,多余钢管及材料可向伸缩缝以西延伸搭设,东侧结构做好后再做西侧结构等。康舒特监理提出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
2014年5月27日和6月25日,龙域公司就重申柱模改用钢模事宜以XXXXXXX、XXXXXXX工作联系单通知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
2014年6月25日,龙域公司就进度拖延及其他违约问题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通知江苏建工公司称:1.进度已经严重滞后;2.施工组织、调度、管理等存在问题,施工力量不足;3.在办理配合甲供料采购合同的审批、盖章及备案、付款方面周期太长,影响供货;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同时,龙域公司提出三点整改要求等。
2014年6月30日,江苏建工公司以“关于龙域集团有限公司(龙域产业园)4#、5#生产厂房工期延误的情况说明”致函龙域公司。该说明载明,由于龙域公司提供材料一直拖延,导致江苏建工公司现场工人窝工、等工待料,造成工期延迟等。
2014年7月3日,江苏建工公司以“关于龙域产业园项目工期延误的回复”致函龙域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该函载明,按合同约定,总工期为300天,所有材料由龙域公司提供,江苏建工公司只负责劳务用工。项目部编制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和总工期进度计划在开工前上报给龙域公司及监理,得到龙域公司及监理认可。然,在施工中,由于龙域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施工工艺流程的重大改变。现就龙域公司来函回复如下:1.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报材料请购计划给龙域公司。江苏建工公司按约提交材料请购单,但龙域公司因采购的原因,大部分材料延期到场或数量不足,严重影响江苏建工公司正常施工,加上龙域公司回填土机械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工程进度的延误。为此,江苏建工公司多次提醒并告知龙域公司,但情况未得到改善。2.江苏建工公司总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了施工工艺等。然,龙域公司临时决定主厂房柱采用钢模,并加工制作,使施工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并且仅提供各厂房1/4段钢模的下部,上部的施工仍以此部分钢模周转使用,不考虑江苏建工公司实际施工流水部署。在使用柱钢模过程中,混凝土成型质量因钢模的原因未达到理想效果;因钢模配备数量不足和施工难度加大,影响江苏建工公司制定的进度计划。3.在第20次(2014年5月26日)工程例会上,龙域公司因材料供应的问题,决定先完成4#房后,剩余材料用于5#房。经测算,仅4#房的主体工程,根据龙域公司提供的材料,工期已经安排到2015年4月。按此安排,实际产生的效果是:……柱钢筋发生锈蚀,影响工程质量。4.按合同约定,所有材料均由龙域公司提供,理应由龙域公司与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应龙域公司要求,江苏建工公司答应签署三方合同和两方备案合同,但税费需由龙域公司承担。龙域公司却以总包合同中人工费的税率,强加江苏建工公司代替工程税票的税率,并要求江苏建工公司签署相关合同。为此,江苏建工公司无法接受,龙域公司置之不理,致使供应商的工程发票不能开出,龙域公司货款不能支付。5.由于龙域公司原因,无硬化场地堆放材料,甲供安全设施施工所需材料供应不足,部分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法达到标准化工地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基于此,有关总工期和延误工期的款项已不适用,需作调整,且早已报给龙域公司,龙域公司却不予认可。同时,由于施工部署及工艺的改变,工期的延误导致产生相关费用龙域公司需予以补偿等。
2014年7月7日和14日,江苏建工公司以编号022、023工作联系单致函龙域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就4#房已请购材料未到场,影响施工进度事宜进行交涉。
2014年7月9日,龙域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在建工程现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对在建工程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及录像。
2014年7月11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答复江苏建工公司工期延误情况说明时,认为工期延误是江苏建工公司管理不到位、能力不足、人员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并提出如下事实和意见:1.材料请购存在报送迟缓、虚报数量,规划能力不足,管理不到位,导致无法按期进行材料准备工作,因而工期延后。2.施工专项方案上报严重滞后,工程不能全面有效的开展,江苏建工公司责任重大。3.龙域公司多次要求江苏建工公司使用钢模板进行支模,江苏建工公司仍采用木模施工,背离双方约定,对于工期的延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4.材料税率问题,合同已有约定,因税费问题耽搁材料合同的签订并最终影响材料进场,工期延误的责任应当由江苏建工公司承担。5.质量、安全部门的检查不是工期顺延的理由。6.保证施工质量,是江苏建工公司施工的根本。7.关于工期延误问题,管理人员缺失、人员与报送不符,工程管理混乱、施工人员不足是工程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等。
2014年7月16日,江苏建工公司以编号024工作联系单回复龙域公司编号201407工作联系单时称:1.其编制的新的施工进度计划已提交10天,如龙域公司认可,请速商谈完成进度的几个必备条件。2.请购钢管供应不足、不及时。现场一些不合规格的钢管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不能使用,现场处于急用材料不来,不能使用材料成堆状态,请龙域公司加快急用材料的供应等。
2014年7月17日,康舒特监理以017号工作联系单要求江苏建工公司对工程于当日上午8时停工向其及龙域公司进行说明。2014年7月18日,江苏建工公司以025号工作联系单通知龙域公司称,龙域公司将因其材料供应不及时、按其要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等致使工期延误的责任强加给江苏建工公司,故决定从当日起正式停止施工等。
2014年7月22日,龙域公司对7月16日复函及025号工作联系单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回复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认为:1.江苏建工公司单方面停工构成违约;2.停工造成龙域公司巨大损失;3.江苏建工公司所称材料供应不足、重大工艺变更影响进度与事实不符,而是人员不足所致;4.江苏建工公司未按承诺重新开具保函等。
2014年8月19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及康舒特监理在相关职能部门召集下,就复工事宜召开专题磋商会议,但未果。期间,江苏建工公司称:工期进度计划以及材料汇总表都已报龙域公司;龙域公司材料供应不及时;人员大量进场,无材料施工,工人会闹事;施工方案变更的情况下,付款方式也应该变更;在例会中龙域公司提出4#厂房先施工1/2,5#厂房暂缓施工,但龙域公司三次发函要处罚江苏建工公司,沟通亦未果等。龙域公司称:江苏建工公司未按约如期提供施工方案、材料预算、请购单等文件,请购单上材料规格、数量等信息不全或乱填,且采购合同签订及付款方面严重拖期或不配合,这是导致部分材料供应不及时的主要原因;江苏建工公司没有组织足够的施工力量进场以加快进度,其原因是江苏建工公司未按约支付劳务费,拖欠工资,劳务分包无法配合等。康舒特监理称:龙域公司认为施工力量不足,江苏建工公司提出材料供应问题,在工程例会上进行了协调,配合上也有改进,但是2014年7月17日开始停工等。相关职能部门称:矛盾焦点是施工现场材料供应不上;所有材料由龙域公司提供,这种发包行为已经违规等。
2014年8月20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回复江苏建工公司时称:1.工期的延误,江苏建工公司负全责;2.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3.突然停工是违背合同约定的独立行为等。
2014年8月29日,江苏建工公司向龙域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江苏建工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对涉案工程单方面全面停工,并于2014年8月27日复工。为今后的继续合作,如果龙域公司撤销2014年8月15日向中信南京分行发起的担保索赔,江苏建工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1.今后不得全面停工,除非应龙域公司要求或客观条件所致不能继续施工;2.愿意协商承担先前的违约责任;3.与龙域公司就工程的合作方式进行深入协商和调整,以彻底解决施工中产生问题的根源,同时,尽最大努力抢回延误的进度,减少损失扩大。
2014年9月9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以及康舒特监理召开编号029工地例会,其内容除涉及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提供资料的事宜外,还涉及江苏建工公司提出的钢模只有六套,可否钢模、木模并用,以节省工时问题;需龙域公司协助解决木方、模板、预埋件供应问题;钢结构和幕墙分包问题;预应力材料的检测问题。同时涉及龙域公司提出的预应力检测由江苏建工公司负责的,尽快送检问题;预应力、钢结构三方合同因江苏建工公司原因未签订,应抓紧落实,预埋件周三进场问题;模板库存充足,按需领取问题。以及涉及康舒特监理提出的安全、质量方面问题,江苏建工公司应增加劳动力问题。
2014年9月10日,康舒特监理对当前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人员不足、未办人员变更备案、文件资料交接脱节、报验工作未按规范操作、专业分包没有有效管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通知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龙域公司,要求引起高度重视。
2014年10月30日,江苏建工公司向龙域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4,683,500元,同时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及康舒特监理就专业分包问题召开专题会议。
2014年12月4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以及康舒特监理召开落实专业分包进场施工计划的专题会议。在该次会议中,江苏建工公司称,部分材料仍在检测中,有些施工面无法展开;门、窗未安装,粉刷后影响外观质量;按约定,5#一层完成,支付10%的工程款,申请表11月24日已提交,之后每个工程例会都提出此事,龙域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工人干活不安定,所有的目标计划都可能落空等。龙域公司称,4#厂房工程按施工计划完成,该计划只有其“王勇进”经理可以调整;江苏建工公司可边施工边进行材料检测,如因原材料而造成损失,由龙域公司负责;门、窗框尽量在粉刷前进场,由劳务进行安装;会后会尽快落实工程款的支付等。康舒特监理称,原材料的检测时间,能提前的尽量提前;龙域公司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原材料进场,三方进行封样等。
2014年12月12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致函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时,催促4#厂房进度,落实4#厂房主体验收资料事宜。
2014年12月19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回复江苏建工公司,要求落实专业分包;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就江苏建工公司的施工组织与管理,以及材料的申请问题联系江苏建工公司。同时,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通知康舒特监理,要求明确江苏建工公司实际配备的关键岗位人员数是否会对工程各方面造成影响。
2014年12月29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及康舒特监理召开编号044工地例会纪要。江苏建工公司要求龙域公司解决的问题包括:材料、设备、专业分包、设计变更、4#房主体结构验收、工程款(5#房二层砼12月16日浇筑完成,请事前做好工程款支付)。龙域公司则称:2015年1月21日对钢结构厂房进行钢结构材料制作过程的质量检查;暖通、空调的设计变更,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沟通细节部分;部分屋面保温层取消;工程款的申请,不能提前。康舒特监理对专业分包、设计变更的确认、质量等提出意见。
2014年12月30日,康舒特监理出具“陈荣生”近期工作评价,载明项目团队存在安装专业缺乏技术指导、计划不周密,材料供应与实际需要仍有脱节、自检报验不规范等问题。
2015年1月1日,康舒特监理以编号002工程暂停令通知江苏建工公司称,因未办理民工保险事宜,要求江苏建工公司于当日起暂停施工等。同月15日,江苏建工公司以JSSJ-015号工作联系单对“工程暂停令编号002”回复称,劳务人员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已作续保延期,并附保险批单复印件。
2015年1月8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X工作联系函回复江苏建工公司工作联系单JSSJ-011时称,材料周报中的请购材料未采购是需要江苏建工公司对可以粉刷及主体通过验收问题进行答复等。
2015年1月23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对江苏建工公司“工作联系单JSSJ-015、016”回函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称,4#厂房目前仍处主厂房墙体砌筑阶段;江苏建工公司请购的材料,因主体验收未能证明完成,要求提供可以展开工作的证明;江苏建工公司在分包、供应商签订合同及付款等问题缺乏积极配合,导致部分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
2015年1月30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通知江苏建工公司,要求撤换江苏建工公司项目经理。
2015年2月10日和2015年3月10日,江苏建工公司分别以“工人陆续回家过春节”、“春节已过、工人陆续回工地复工”为由停、复工。龙域公司及康舒特监理对此明确“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5年2月16日,龙域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材料及机械的供应、围墙的施工以及钢管的切割问题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对江苏建工公司JSSJ-022、023工作联系单回复江苏建工公司。
2015年3月23日,江苏建工公司就申报施工材料未到位事宜以工作联系单致函康舒特监理时称,过年前申报的水电消防安装材料至今没有到位;同月12日重新申报的水电消防安装材料至今亦未到位;要求同月27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及时提供,如不提供,将离场等。
2015年3月30日,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及康舒特监理召开编号044工地例会纪要。在该纪要中,江苏建工公司提出4#房水电安装材料的供应问题、4#房门窗(业主指定分包)的资质和备案手续办理问题、防水、保温材料供应检测问题等。龙域公司提出防水材料合同尚未签订、现场材料运输车辆会尽快安排。康舒特监理提出材料备案、专业分包、验收问题。
2015年4月2日,江苏建工公司以JSSJ-026号工作联系函通知龙域公司称,当天上午9时,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工程安全网进行检查中,发现安全网不符合国家标准,限两星期内全部更换等。2015年4月15日,相关职能部门以沪安质监(松)缓字[2015]年65号指令单通知江苏建工公司及康舒特监理暂缓施工,其原因是现场施工采用的安全网不符合相关标准,并限同月22日前整改,复查通过方可恢复施工。2015年4月17日,江苏建工公司以JSSJ-027号工作联系函通知龙域公司上述暂缓施工及整改等事宜。上述安全网系由龙域公司采购,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证。
2015年4月9日,江苏建工公司以JSSJ-026工作联系单就“关于工作联系函033的回复”致函康舒特监理并抄送龙域公司称:1.本工程工期延误主要是业主材料不按施工进度计划与材料节点时间供料和业主设计变更频繁、不及时造成。2.关于材料供应问题在2014年12月29日、2015年3月30日的监理例会上就已经提出,直至今天一直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均未及时供应到场,造成江苏建工公司等料待工,造成江苏建工公司重大损失等。
2015年4月25日,江苏建工公司对4#、5#厂房主体分部工程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经自查该主体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设计要求、施工合同要求,质保资料齐全有效,自评合格。2015年6月1日、23日和29日,康舒特监理、设计单位及龙域公司依次盖章确认上述意见。2015年7月3日,松江质监站在该证明书上盖章确认“主体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收到”。期间,2015年4月29日、5月12日、5月20日,康舒特监理就厂房主体结构验收事宜以编号016、017、018号监理通知单要求江苏建工公司将包括厂房主体结构验收相关的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管理资料按规定上报审核确认等。2015年5月22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就主体结构验收事宜通知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称江苏建工公司未提供工程验收资料,造成主体结构无法验收,并影响后续施工,要求同月25日前提供验收资料;同时称,江苏建工公司人员不足,施工组织不力,专业分包施工不落实,以致工期严重拖延等。2015年6月15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单对联系单JSSJ-038回复称,江苏建工公司提供的工程主体验收资料不完整等。
2015年4月27日,龙域公司就催促供应安装材料事宜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回复江苏建工公司称,目前影响工程总体进度的关键是土建部分。笼统讲“安装材料”供应问题,是不负责任的。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提交具体的材料细分进场计划,龙域公司收到计划后会立即落实安排采购、进场。龙域公司要求增加施工人员,特别是土建人员,但江苏建工公司至今没有行动。
2015年5月至8月,龙域公司以数份工作联系函通知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进行交涉。龙域公司认为,因江苏建工公司人员不足、质量问题、专业分包不落实等导致工期延误。
2015年5月21日和26日,康舒特监理以编号003工程暂停令、监理紧急报告通知江苏建工公司并同时抄送龙域公司要求防水施工未备案而暂停4#厂房屋面防水施工,同时尽快对厂房主体结构验收;以及存在外脚手架(17米高度)无安全网、现场两名专职安全员长期缺岗等安全问题。
2015年5月22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对5月14日工作联系单JSSJ-035回复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该函载明:1.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加工材料进行验收是江苏建工公司应尽义务,但江苏建工公司推卸、延误;2.安全网问题,江苏建工公司全程参与,要严格把关,推卸责任,于事无补;3.材料进场拒收、拒绝施工,钢结构加工完成急于进场,不派人检查,阻碍进场等。
2015年5月25日和27日,相关职能部门向江苏建工公司出具26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和153号整改指令单,其原因是未提供材料进场复试报告,未办理防水专业分包备案。
2015年6月16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单对联系单JSSJ-037回复称,工期因施工质量问题、材料进场后无人施工、专业分包未落实而延误的责任在江苏建工公司,江苏建工公司提供的工程主体验收资料不完整等。
2015年7月3日,江苏建工公司向龙域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0,920,000元。
2015年7月22日,龙域公司以工作联系函回复江苏建工公司2015年7月17日联系函时称,来函表态是积极的,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工期延误严重,造成龙域公司重大损失,并提出如下意见:1.其已付25,480,000元与已完成工程量相当,鉴于工期严重拖延,龙域公司不应该进一步支付工程款,待竣工后按实结算;2.为加快早日竣工,只能采取甩项竣工的办法,具体按要求和设计变更来确定;3.江苏建工公司阻碍项目推进,在组织管理、力量安排、专业分包、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材料备案及进场验收等方面,推诿扯皮,造成工程进度严重延误等。
2015年8月3日,龙域公司以厂房外墙粉刷层空鼓、裂缝问题为由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单通知江苏建工公司整改。
2015年8月4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就江苏建工公司工作联系函JSSJ-042钢结构事宜回复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称,江苏建工公司不落实钢结构进场衔接工作、拒收全套钢结构资料等,希望江苏建工公司履行总包义务等。
2015年8月18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就现场停工问题通知江苏建工公司及康舒特监理。该函载明,2015年8月10日工程已处全面停工状态,造成龙域公司严重损失,应立即纠正,并应完全承担经济损失等。
2015年8月20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XXXXXXX工作联系单通知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XXXXXXX联系单主要载明:龙域公司已经通知钢结构进场,但是江苏建工公司对该分项施工准备没有任何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江苏建工公司承担等。XXXXXXX联系单主要载明:工程几个月没有施工、龙域公司材料供应充足却无人施工、江苏建工公司没有完成专业分包及材料备案手续、请购材料和领料不负责及乱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立即组织力量进场施工等。
2015年8月24日,龙域公司以“回函”致函江苏建工公司时称,江苏建工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的2,000多万元的罚款;江苏建工公司再一次停工,导致工程整体竣工遥遥无期;要求赶进度、全面恢复各项工作等。
2015年10月16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通知江苏建工公司称,江苏建工公司推脱由于龙域公司原因造成的停工,自8月10日以来工程已属事实停工状态,要求江苏建工公司履行总包职责等。
2015年10月22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回复江苏建工公司工作联系函JSSJ-054时称,江苏建工公司来函反映造成各项工作滞后、不顺畅的内容不实,要求江苏建工公司反思工期拖延的真正原因等。
2015年10月22日,相关职能部门召集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就涉案工程停工事宜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要求终止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订立相关的书面终止协议,具体内容双方择日自行协商;2.终止协议中应约定工程结算和支付方式、施工现场处理、清场事宜、违约责任等;3.鉴于工期延误涉及的因素较多,双方对工期延误各有责任,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应协商解决等。江苏建工公司的参会人员在纪要中签注:“甲方提出中止合同,我方表示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后,签订中止合同协议”。龙域公司的参会人员则在纪要中签注:“1.主体结构验收手续目前不全;2.个别文字有误”。
2015年11月5日,龙域公司对江苏建工公司JSSJ-055工作联系函回复称,根据本区建管委2015年10月22日主持的调解会议,江苏建工公司已经表态同意解除合同,龙域公司亦予以认可,且已书面确认;望江苏建工公司尽快办理解约后的撤场及交接等各项工作,以便减少双方损失等。
2015年11月9日,相关职能部门召集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就涉案工程合同终止事宜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如下:1.预约保函龙域公司退还江苏建工公司,材料款按三方协议履行;2.建议龙域公司预先支付已发生的民工工资,具体数额可自行协商等。
2015年11月18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向江苏建工公司通报称,江苏建工公司人员实施恶意破坏行为。并称江苏建工公司在同年10月22日已表态同意解除合同,龙域公司亦已认可。要求江苏建工公司该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撤走工地人员。
2015年11月19日,江苏建工公司以JSSJ-057工作联系函回复龙域公司工作联系函XXXXXXX时称,根据同年10月22日调解会议,江苏建工公司已将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于同年10月26日发工作联系函给龙域公司,现不再重述。望龙域公司抓紧办理,造成损失都由龙域公司承担等。
2015年11月28日,江苏建工公司以JSSJ-058工作联系函回复龙域公司工作联系函XXXXXXX时称,其否认实施2015年11月18日龙域公司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中所称的破坏行为,并重申其2015年11月19日回复中的内容。
2015年12月7日,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工作联系函在回复江苏建工公司工作联系函JSSJ-056至059时称:江苏建工公司违法分转包、延误工期;合同解除后,阻挠工程推进工作等。诉讼中,龙域公司明确其无证据证明江苏建工公司违法分包的事实。江苏建工公司亦书面确认其未转包。
2015年12月14日,龙域公司以XXXXXXX工作联系函,就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管理事宜与江苏建工公司交涉。
2015年12月25日,江苏建工公司以JSSJ-060号工作联系单回复龙域公司工作联系函XXXXXXX时称,龙域公司在该工作联系函中所述内容失实,表示完全不认同,因龙域公司管理问题、未及时提供工程材料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拖延的事实。备案合同是总承包而执行合同是材料均由龙域公司提供的合同模式是造成工程工期拖延的根本之源。施工中,龙域公司不能及时提供材料。为此,江苏建工公司迫于无奈只能暂停施工。复工后,龙域公司迟延支付主体结构封顶的15%的工程款。材料以次充好,4#楼安全网至今未采购。龙域公司违规生产和安装门窗,被职能部门责令暂缓施工。根据2015年10月22日的调解会议,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先支付15%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项目部人员不会离开施工现场。
2016年1月、7月,龙域公司以编号XXXXXXX、XXXXXXX-1工作联系函回复江苏建工公司并抄送康舒特监理,就退出施工现场后的现场安全问题进行交涉。
2016年7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以下称公证处)根据龙域公司的申请对4#厂房内部建材及外部建材堆场现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同月31日出具公证书。
期间,龙域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7日和28日分别支付江苏建工公司工程进度款7,280,000元、3,640,000元、7,280,000元、7,28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5,480,000元。
二、关联案件审理情况
1.(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959号案件
2014年1月13日,江苏建工公司作为需方与作为供方的案外人以及龙域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此后,供方于2015年3月20日将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该案中龙域公司辩称付款义务人为江苏建工公司,不同意供方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等。最后上述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龙域公司直接向供方支付货款等内容的民事调解书。
2.(2016)沪0117民初16974号和(2018)沪01民终9087号案件
江苏建工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5年10月22日解除;2.龙域公司支付江苏建工公司工程款35,009,421.50元;3.龙域公司支付江苏建工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682,955元(以10,9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14日,按年利率5.7%计算);(2)以35,009,421.5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5.7%计算的利息;4.龙域公司赔偿江苏建工公司停工窝工损失5,688,977元;5.龙域公司支付江苏建工公司出具保函的利息损失157,684.80元(自2014年10月31日始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此后以1,4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6.龙域公司支付江苏建工公司对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1,953,776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松江法院根据江苏建工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审价及停窝工损失鉴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工程造价鉴定的结论意见如下:一、可确定部分56,994,978元,其中合同完成总价54,897,381元、规费218,157元、税金1,879,940元;二、不可确定部分2,928,461元,其中管理费、甲供材料承包配合费(争议部分)2,081,941元、地坪浇筑增加100mm662,201元、屋面增加钢构砼柱墩44,794元、围墙139,525元。该意见书中江苏建工公司主张停窝工损失费用造价鉴定结论性意见如下(该费用为鉴定人估算,供法庭参考):不加税金损失费用4,973,000元,加税金损失费用51,425,800元,具体明细详见意见书停窝工损失鉴定费用汇总表、4#厂房停窝工损失费用计算表和5#厂房停窝工损失费用计算表。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鉴于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供备案使用,实际执行按照《补充协议》为准。故当事人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关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及解除时点。《补充协议》专用条款12.4约定,龙域公司应在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江苏建工公司合同价50%的工程进度款,计36,400,000元。16.1.3约定,因龙域公司的违约,江苏建工公司暂停施工30天后,龙域公司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江苏建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4#、5#厂房主体分部工程经江苏建工公司于2015年4月自查合格。2015年6月1日、23日和29日,康舒特监理、设计单位及龙域公司依次确认上述意见。2015年7月3日,松江质监站确认“主体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收到”。此后,在江苏建工公司向龙域公司主张剩余工程进度款10,920,000元时,龙域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明确予以拒绝。江苏建工公司遂因此于2015年8月停止施工至今。期间,在相关职能部门于2015年10月22日协调时,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均要求终止合同。此后,龙域公司致函江苏建工公司时称,江苏建工公司已经表态同意解除合同,龙域公司亦予以认可。江苏建工公司回复龙域公司时关于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先支付15%工程款等意见,系对其之前要求终止合同的反言。该反言并不影响江苏建工公司之前要求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鉴于此,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归责于龙域公司的原因而解除,解除之日为2015年10月22日。二、关于应付工程款的认定。根据上述工程造价意见书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龙域公司应当支付江苏建工公司的工程款为57,841,498元,包括可确定部分56,994,978元、不可确定部分中的地坪浇筑增加662,201元、屋面增加钢构砼柱墩44,794元、围墙139,525元。三、关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江苏建工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对江苏建工公司要求龙域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的迟延支付工程款10,920,000元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计算利息的标准,因当事人没有约定,故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是,该利率若高于年利率5.7%时,则按江苏建工公司主张的年利率5.7%计算。至于江苏建工公司主张的另一部分迟延给付工程款的利息,其本金部分按上述应付工程款以及质量保证金部分的裁判理由作相应调整,分段计算。利息的计算标准按前述裁判理由同样予以调整。2.对江苏建工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因甲供材料不足及逾期而造成的损失2,084,519元(273,820元+1,034,444元+541,717元+234,538元)全部予以认定,因为甲供料的不足及逾期系因龙域公司原因所致。对因调整施工方案而造成的损失541,717元,因方案的临时调整系龙域公司单方提出,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龙域公司承担。对因安全问题行政处罚而造成损失96,596元(35,419元+61,177元),因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对此均负有相应施工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各半负担,计48,298元。对因互不配合而造成的损失1,592,837元(244,655元+174,684元+1,173,498元),因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违背施工中互相协作义务,故由此造成的损失亦应各半负担,计796,418.50元。对因保险过期及迟延递交验收资料而造成的损失528,380元(22,960元+408,685元+96,735元),因系江苏建工公司原因所致,故该部分损失,均不予认定。基于此,龙域公司应赔偿江苏建工公司停窝工损失为3,470,952.50元(甲供料不足2,084,519元+方案调整541,717元+安全处罚48,298元+不配合796,418.50元)。加税后的损失取整为3,589,312元[3,470,952.50元×(1+3.41%)]。同时,加上管理费、甲供材料税后配合费679,748元。以上停窝工损失合计为4,269,060元(3,589,312元+679,748元)。3.对江苏建工公司主张的保函利息损失问题,一方面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根据上述裁判理由,对于工期的延误江苏建工公司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不予支持。4.对江苏建工公司主张的涉及另案的违约赔偿问题,因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龙域公司的可预见范围,故不予支持。
松江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判决:一、确认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域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2015年10月22日解除;二、龙域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626,253元;三、龙域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工程款10,9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6日始至2016年9月14日止;以工程款30,047,838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5日始至2017年8月31日止;以工程款30,626,253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的计算标准均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利率若高于年利率5.7%的,则按年利率5.7%计算);四、龙域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4,269,060元;五、驳回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均上诉至一审法院(即9087号案件)。二审审理中,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将原鉴定结论中的停工费用损失进行了区分,结论为,涉案工程不加税金停工损失费用为2,147,178元,其中人工费停工损失1,489,845元;加税金损失费用2,220,397元,其中人工费停工损失1,540,649元。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合同解除及解除的时间、责任均未提异议,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工程价款的认定;二、停窝工损失的认定。一、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龙域公司就鉴定结论提出的上述三点异议均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的鉴定结论正确,予以维持。二、关于停窝工损失的认定。春川公司放弃向江苏建工公司主张停窝工损失赔偿是双方协商且江苏建工公司给予其另外一些条件作为对价从而达成的合意,该合意仅约束春川公司和江苏建工公司双方当事人,并不对并非合同当事人的龙域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龙域公司以江苏建工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不存在直接损失为由主张江苏建工公司无权向龙域公司主张停窝工损失缺乏依据,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停窝工损失的具体认定,鉴于涉案工程项目部办公用房已经被龙域公司拆除,部分施工资料缺失,故相关停窝工的直接依据并不完备,但是从双方往来函件以及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停窝工的情况客观存在,现审价单位根据现存的施工资料、会议纪要、双方往来函件等内容,结合相关审计规则,对相应工期延误天数、损失金额、停工因素分析做出的结论具有一定依据,尚属合理,目前也不存在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故对鉴定单位在一、二审中出具的停窝工损失鉴定结论予以采纳,作为认定相关损失的依据。在具体金额的认定上,第一,对于停工部分的损失,该部分可计取的停工天数审价单位已经根据审价规则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扩大损失的部分,而对于停工的原因,根据现有材料审价单位认定系甲供料不足、施工方案调整、安全行政处罚所致,甲供料不足、施工方案调整显然都是龙域公司的责任,而相关证据显示,行政处罚是针对现场采用的安全网不符合相关标准,鉴于安全网是龙域公司采购,故应当认定由此造成的停工责任也在龙域公司。因此对于停工部分的人工损失1,489,845元全部予以认定。第二,关于窝工部分的损失,其中关于甲供料不足部分,系龙域公司原因,该部分金额1,268,980元应予认定;关于双方互不配合的影响,因并非龙域公司一方的责任所致,故江苏建工公司要求龙域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缺乏依据,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第三,关于税金部分,因双方对此并无具体约定,且审价单位也表示该部分金额要依据是否开发票以及所开发票税率为准,故对该部分金额不予支持,双方可在后续付款及开票过程中予以解决。第四,关于管理费和甲供材料配合费,根据施工惯例,管理费和配合费是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量大小按一定比例或者一定金额收取,该费用的计价参照依据是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本案审价过程中也是根据完工比例对管理费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故在江苏建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管理费和配合费损失的依据下,其要求按照延误天数为参照标准来计取停窝工中相应管理费和配合费损失,缺乏依据,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综上,龙域公司应赔偿江苏建工公司停窝工损失2,758,825元。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69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二、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69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龙域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人民币2,758,825元。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中,根据龙域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造价)对“龙域集团一期(4号、5号)项目工程”钢管扣件租赁损失以及工程延期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1月10日,四海造价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针对钢管扣件租赁损失,根据龙域公司所述的拆除时间计算钢管扣件的租赁损失为1,585,809元,根据江苏建工公司所述的拆除时间计算钢管扣件的租赁损失为885,942元。2.针对本案的工程延期原因,本工程相对于合同工期延误了374日历天:⑴2014年1月3日-2014年12月4日期间延误了203日历天,影响本阶段工期的主要因素包括:①原施工进度计划变更。原施工进度计划安排4#、5#房平行施工,现更改为依次施工,4#房单体也分为两个区域依次施工,理论上将造成工期延长,现根据原施工进度计划计算需延长工期45日历天。②材料供应原因。由于双方均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请购单及材料领料单,故对本阶段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不足量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日历天数不能确定。③工程暂停施工。2014年7月18日-2014年8月28日工程暂停施工41日历天,是因为双方对于本工程延误责任存在着重大分歧争议,在影响工期的众多因素中,材料供应原因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基于上述原因,现无法确定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不足量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故对于本次工程暂停施工的责任,无法确定。⑵2014年12月5日-2015年8月10日期间延误了171日历天,影响本阶段工期的主要因素包括:①材料供应原因。因双方均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请购单及材料领料单,故对本阶段因材料供应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日历天数不能确定。②业主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本工程的门窗工程由龙域公司指定分包给专业单位施工,根据工程例会纪要反映门窗框于2015年6月8日基本完成安装,延误工期78日历天,应予顺延。③其他专业分包工程。因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并未进场施工,对总工期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
对上述鉴定意见,龙域公司认为,对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报告的合法性有异议,报告并未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对报告的关联性有异议,报告结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具体理由如下:1.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工期延误原因的专业技能;2.关于工期是否可以顺延的举证责任在江苏建工公司,江苏建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鉴定报告认定工期有误,实际工期应当认定自开工之日起计算至江苏建工公司将现有工程交付给龙域公司时止;4.原施工进度计划变更不必然导致工期顺延,材料供应滞后的原因不存在且江苏建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材料供应滞后与工期延误之间有因果关系,江苏建工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28日工程暂停施工没有正当理由,因此,2014年1月3日开工至2014年12月4日延误工期,应当认定不能顺延;5.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8月10日延误的工期也应当不能顺延,承包人怠于履行发包义务是这阶段导致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6.钢管、扣件的拆除时间,龙域公司提供了委托第三方拆除的证据。江苏建工公司认为,对钢管扣件租赁损失不认可,钢管和扣件是龙域公司购买而非租赁,是因为龙域公司购买不及时、供应量不足致工期延误、脚手架没有拆除,且工程专业分包系龙域公司指定并实施,直至江苏建工公司被迫退场,专业分包均未进场,更是脚手架不能拆除的重要原因。鉴定意见中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符合客观事实,江苏建工公司予以认可,且皆归责于龙域公司。
根据龙域公司的申请,本院另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智评估)对涉案工程厂房空置收益损失进行评估,达智评估于2019年2月22日出具委托司法鉴定报告,评估结论为收益损失为59,361,698.59元(收益期限为根据龙域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及说明确定,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014年8月18日到2018年4月30日)。
对上述评估结论,龙域公司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约定的竣工日期有误,总工期的延误时间应当是从2014年10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而且龙域公司建设的自用厂房,不存在免租期的问题,鉴定报告采用6个月免租期不合理。江苏建工公司认为,评估单位所假设的前提条件均不成立,涉案厂房为龙域公司自用而非出租用途,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而非2014年8月18日,江苏建工公司自2015年8月10日被迫退场后,涉案厂房实际就由龙域公司实际掌控,龙域公司也完全具备了该厂房的使用条件,其后厂房无论是否空置与江苏建工公司无关,更何况现场勘验时已发现涉案厂房XXX号楼、5号楼内部均存储着货物且尘灰已久。另外,涉案厂房属于在建工程,由于龙域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属于江苏建工公司,在此情形下龙域公司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承担这一期间的厂房空置利益损失,主体尚不适格。
一审审理中,龙域公司另提出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及该部分的工程量、返工、修复费损失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4#、5#厂房主体分部工程已经江苏建工公司自查合格,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龙域公司亦依次确认。松江质监站并确认“主体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收到”。涉案工程如有质量问题,应由江苏建工公司在质保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且龙域公司主张的相应损失与龙域公司诉请并无关联,故对龙域公司此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于本案庭审过程中向龙域公司释明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2015年10月22日解除,但龙域公司表示仍坚持其第一项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16974号判决已确认龙域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2015年10月22日解除,龙域公司虽就该案提起上诉,但对合同解除及解除时间、责任并未提出异议,二审亦已维持该项判决,故本案中对龙域公司第一项诉请已无审理必要。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江苏建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并赔偿龙域公司遭受的损失;二、江苏建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一、江苏建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并赔偿龙域公司遭受的损失。
龙域公司认为,江苏建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停工并给龙域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依据《补充协议》16.2.3条向江苏建工公司主张合同解除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16.2.3系关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或停止施工的情形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16974号判决已明确系因龙域公司未按约向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故龙域公司、江苏建工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归责于龙域公司的原因而解除。该案二审中,龙域公司、江苏建工公司对于松江法院认定的合同解除及解除的时间、责任均未提异议。因此,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并非在于江苏建工公司,龙域公司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就龙域公司主张的损失具体而言,其中人工费、管理费,系龙域公司单方制作,并无相应的证据佐证;关于报废材料损失,龙域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停工系因龙域公司原因所致;关于土地受让金、受让金利息损失、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费损失、土地税利息损失,龙域公司主张的这部分损失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关于钢管、扣件租赁损失,龙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钢管、扣件租赁的事实;关于厂房空置利益损失,龙域公司认为其直至2018年5月1日才正式接管,江苏建工公司则认为其在2015年8月10日停工后已被迫退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2015年8月10日停工后龙域公司、江苏建工公司双方多次交涉交接问题,虽然2015年12月25日江苏建工公司曾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先支付15%工程款支付农民工资,否则项目部人员不会离开施工现场”,但在2016年1月、7月龙域公司亦致函江苏建工公司,就江苏建工公司退出施工现场后的现场安全问题进行交涉;另外,在前案审理中发现涉案工程项目部办公用房已被龙域公司拆除、审价单位也提出由于龙域公司不配合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龙域公司难以证明施工现场一直由江苏建工公司控制,龙域公司主张至2018年4月30日的厂房空置利益损失亦缺乏依据。综上,龙域公司主张的损失均不予支持。
二、江苏建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龙域公司认为,在停工之前工期已经存在延误,故江苏建工公司应当按照《补充协议》7.5.2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鉴定结论分析工期延误的原因为:原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材料供应原因、工程暂停施工以及专业分包问题。其中关于施工进度计划变更系龙域公司、江苏建工公司双方均已确认;关于材料供应原因,双方约定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龙域公司提供,因此材料供应不足的原因系龙域公司导致;关于工程暂停施工问题,2014年8月19日的专题磋商会议中记录“矛盾焦点是施工现场材料供应不上”,鉴定机构亦认为影响工期的众多因素中,材料供应原因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专业分包问题,《补充协议》中明确,幕墙及门窗、室外总体、空调、消防、弱电、空压管道等专业工程,龙域公司有权指定分包或单独专业分包。本工程的门窗工程由龙域公司指定分包给专业单位施工、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并未进场施工,故因专业分包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亦不能归责于江苏建工公司。另外,前案一审及二审判决均指出,对于停工原因,根据审计单位认定系甲供料不足、施工方案调整、安全行政处罚所致,其中甲供材料不足、施工方案调整都是龙域公司的责任,行政处罚是针对龙域公司采购的安全网不符合相关标准所致,责任也在龙域公司;就双方互不配合的影响,双方对此都有责任。因此,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工期延误并非江苏建工公司之责,龙域公司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龙域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龙域公司、江苏建工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5年10月22日会议纪要会议内容:……3.鉴于工期延误涉及的因素较多,双方对工期延误各有责任,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和平协商,友好解决。如若出现分歧,协商不成的,建议可采用双方举证、司法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系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的归责原因;(二)江苏建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并赔偿龙域公司因此所受损失;(三)江苏建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16974号判决认定系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归责于龙域公司的原因而解除,系基于龙域公司明确拒绝江苏建工公司依约主张进度款后江苏建工公司停止施工的事实,而龙域公司依据的2015年10月22日会议纪要及江苏建工公司一审提交的补充证据目录均不能证明上述事实认定错误。故龙域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相反证据,对16974号判决合同解除归责原因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同。龙域公司主张系争合同系因归责于江苏建工公司的原因而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鉴于系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归责于龙域公司的原因而解除,龙域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及基于合同解除归责于江苏建工公司的损失赔偿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就龙域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进行了分析认定,阐明了不予支持的判决理由,本院亦予以认同。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一审判决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前案相关鉴定结论及本案相关鉴定结论,就认定系争工程工期延误非江苏建工公司之责已充分阐明了判决理由,且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龙域公司主张2015年10月22日会议纪要明确了双方对工期延误各有责任,但会议纪要该项中尚有“如出现分歧协商不成的,建议可采用双方举证、司法解决”的内容,现该项争议已诉至法院,故最终责任认定当以判决为准。一审判决基于工期延误并非江苏建工公司之责,对龙域公司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龙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244.79元,由龙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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