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周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周益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四、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周敏、周益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尤四、仰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四、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尤四、仰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丽
审判员 朱珊
人民陪审员 李甜缨
书记员: 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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