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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中银富某南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烟台华威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龙口中银富某南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南山工业园南山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高显春,任董事长。
被告:龙口市佳裕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庄子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栾金霞。
被告:烟台华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乔应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栾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张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郭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卫东

书记员: 俞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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