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
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龙某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闫峰
书记员:赵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