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咸丰县,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83803748G。
负责人: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咸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华诉被告周某、杨威、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华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龙华负担。
审判员 邱宗南
书记员: 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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