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起诉,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孙全军。原告龙某与被告孙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由于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犟、被告孙全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0000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期间,原告龙某受被告孙全军的雇请在其承建位于孝感市沙沟新社区工地从事建筑架子工工作,经2016年4月19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劳务工资未付,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辩称,我欠原告龙某60000元工资款是事实,对其提出的另外支付利息不予认可。我当初所承建的房子一直没有验收,现在本人资金比较困难,在条件可以情况下一定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期间,原告龙某受被告孙全军的雇请在其承建位于孝感市沙沟新社区工地从事建筑架子工工作,经2016年4月19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劳务工资未付,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沙沟新社区GF1#楼工人工资(架子工)龙某工资陆万元整,年底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孙全军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理应及时支付原告的劳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全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龙某工资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孙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建
审判员 林敬东
审判员 骆荣华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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