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加生
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胡某
原告龙加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加生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加生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加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加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龙加生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加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加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龙加生负担。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蔡保荣
审判员:周玉启
书记员:吴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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