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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臣与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长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翔,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臣,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树,五大连池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雪峰,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平,五大连池市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因二审李雪峰向本院提供了由龙某臣签字的八份《二龙山农场龙达小区销售协议书》,且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有关涉案诉争房屋的部分证据,由此导致涉案诉争房屋系买卖关系抑或借款抵押关系事实不清。重审时,应查明龙某臣是否签订八份《二龙山农场龙达小区销售协议书》及签订该销售协议书的真实原因,同时亦应核查李雪峰是否有权代表黑龙江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自认私刻的公章对外销售房屋,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龙江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 民 审判员 苏 倡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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