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滨,鄂城区维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上湖乡。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大冶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天骄路京熙大厦**层南。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尘,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海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泉,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龙兰诉被告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公司、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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