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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雯,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撤诉申请中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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