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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保山与黄治原、竹山县兴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龙保山
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黄治原
董超(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竹山县兴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宗堰
竹山县人民医院
张楷文(竹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
甘为

原告龙保山。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黄治原。
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竹山县兴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郭顺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堰。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竹山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号

组织机构代码:42188083-5。
法定代表人杨昌桥,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楷文,竹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甘为。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保山与被告黄治原、竹山县兴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县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保山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保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龙保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保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龙保山负担。

审判长:吕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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