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保山
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黄治原
董超(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竹山县兴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宗堰
竹山县人民医院
张楷文(竹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
甘为
原告龙保山。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黄治原。
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竹山县兴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郭顺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堰。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竹山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号
。
组织机构代码:42188083-5。
法定代表人杨昌桥,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楷文,竹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甘为。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保山与被告黄治原、竹山县兴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县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保山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保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龙保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保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龙保山负担。
审判长:吕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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