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男,生于1967年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肖波(特别授权),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3年12月2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周某,女,生于1997年2月26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周小军,男,生于2002年2月2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址同上,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雪峰(特别授权)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周某、周小军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纠纷一案,原告龙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愿意通过其他方式处理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周某、周小军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志平
书记员:王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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