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河北省昌黎县大蒲河镇段营村,。
委托代理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运通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033320XJ。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思源,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少华
书记员:郝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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