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726036297。
法定代表人张明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世勋。
本院受理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智刚
书记员: 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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