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松,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林彬,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物业公司)与被告胡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起诉状上被告胡林彬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胡林彬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超
书记员:马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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