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松,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物业公司)与被告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鑫海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海物业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超
书记员:马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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