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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松,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物业公司)与被告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鑫海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海物业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超

书记员:马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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