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齐哈尔维某彩色图文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吴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维某彩色图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6603745—6。
法定代表人徐闻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巍。
被告吴某某,系咏泰酒行业主,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齐齐哈尔维某彩色图文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吴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齐巍,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拖欠原告加工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某给付拖欠的加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提出的原告未按期交货及质量存在瑕疵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维某彩色图文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54,423.00元。
如果被告吴某某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00元及诉讼保全费564.0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谢鹏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