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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盛某经贸有限公司诉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盛某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10号楼5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武玉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国斌、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支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陈艳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贵、孙浩岩,该公司员工。

原告齐齐哈尔盛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盛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玉翠、委托代理人支国斌、周建华,被告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贵、孙浩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对账协议和债务承担协议以及抵押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虽然双方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责任,但无论是利息还是价款30%的违约责任均超出法律规定,应依法以拖欠的实际煤款1,679,728.00元为本金,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支持为宜。对被告提出的违约金及利息约定过高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其他抗辩意见因无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拖欠原告齐齐哈尔盛某经贸有限公司的煤款1,679,728.00元;
二、被告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齐齐哈尔盛某经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75,922.22元。
如被告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2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09.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盛某经贸有限公司2,01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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