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新工木材综合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鲁明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谢桐平,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
法定代表人蒋迎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彬,该林业局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隋熙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长菊,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受理原告齐齐哈尔新工木材综合加工厂与被告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被告黑龙江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齐齐哈尔新工木材加工厂执行期间,该厂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撤销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与齐齐哈尔全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该请求被依法驳回,其未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又以确认该《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为诉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新工木材综合加工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莉 审判员 刘洪艳 审判员 田冬梅
书记员:刘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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