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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品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双华路49,组织机构代码33324939-X。
法定代表人梁喜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品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小区43#楼00单元01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33338681-0。
法定代表人郑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品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与被告签署《赞助合作合同书》的主体系齐齐哈尔建华医院,与此次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体一致,但与起诉的主体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不一致,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冬琦

书记员: 吕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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