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龙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单大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45岁,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龙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龙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龙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杰
书记员: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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