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女,满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付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曹东霞
审判员 刘长虹
人民陪审员 徐志弘
书记员: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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