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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教育局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7号楼。负责人李春魁,局长。委托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梦姝,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教育局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教育局自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峻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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