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公路管理站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铁锋区政府。负责人孟令泉,该指挥部副总指挥。委托代理人田园,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92号。法定代表人马振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振奎,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公路管理站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公路管理站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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